央行拟出台银行间债券发行管理规则,分别约束发行人、承销机构和投资者
中国人民银行10月16日发布消息,拟出台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》
中国人民银行10月16日发布消息,拟出台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》,共28条,按发行人、承销机构、投资者三类主体分别写明禁止行为。据中国证券报报道,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,也不得找人代为认购,不得干预投资者认购决策,不得用返费等方式干扰定价;规则还明确了不同发行方式的定价要求,并优化承销机构的选聘机制和标准。承销机构不得低价承销,承销费不得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,不得事先承诺投标价格或发行利率,包销和代投代缴要按规定办理,利益冲突管理和信息隔离等内控要求也会加强。投资者不得虚假投标,不得蓄意大量申报后撤销以扰乱定价和配售,不得为干扰价格报出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投标价,也不得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。发行流程方面,簿记场所要全程记录询价、调整和定价决策信息,形成不可篡改的记录,供事后核查。执行上将建立一线监测、自律管理、行政监管和统一执法的闭环机制,监管可采取责令整改、监管谈话和行政处罚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。
自买自卖、返费、低价承销和虚假投标,都会让一级市场的发行利率失真,偏离发行人的真实信用和资金供求。此前发行承销规范多由行业自律推动,这次由人民银行以管理规则形式对三类主体一并约束,并配上行政处罚和司法移送,约束力更强。
对发行人来说,靠自购或返费压低票面利率的空间会被压缩,部分弱资质主体的发行利率可能更接近真实定价。承销机构之间靠压低承销费抢项目的竞争会受到限制。投资者的报价和撤单会在簿记系统完整留痕,事后核查成本随之降低。
后续关注
规则正式发布的时间和生效安排;“行业公允水平”承销费如何认定;簿记场所留痕要求的落地细则;后续是否出现按新规作出的首批监管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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